临时进口的呼吸气瓶检验规定临时进口的气瓶,就是指境外企业进口的到我国境内,气瓶内气体用完之后出产的气瓶,或是进口的到井内后出口到国内外的气瓶。该类气瓶应达到下列规定:
气瓶临时进口的单位应向进口地监督检验组织给予气瓶产权该国宣布承认的检验部门出具的安全系数证明。
临时进口的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由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同时提交检验报告。对需要数次入场文件时无法进行安全系数检查的项目气瓶,需在气瓶内气体逸出之后进行特性查验;
对于因特性等因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的单位应提供气瓶产权该国检验部门出具的高效的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经监督管理组织核实后,只有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量,并提交对应的检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可在中国使用。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气瓶,在出境或是重返时不可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历经目视检查和壁厚测量的气瓶,需在重新进入时按上述第2条的标准进行安全系数或目视壁厚测量。临时进口的气瓶的单位理应建立临时进口的气瓶档案。